 |
| 1. 學員入場請攜帶學員上課證,無學員證者本中心有權不提供學員權益。 遺失補發學員上課證補發須檢具證明並繳交100元工本費重新製作學員上課證。 |
| 2. 上課時請遵守各教練及教師指導以免發生危險。 |
| 3. 各位學員在上課場地以及教室請勿飲用醣類飲料(運動飲料除外),溜冰場內嚴禁飲食。 |
4. 團體班學員與曲棍球員進場,一律需穿戴完整護具及安全帽。無穿戴完整護具進場之學員,自行負責所造成之傷害與損失。 |
| 5. 上課時請務必向上課老師報到與接受點名。 |
| 6. 學員在上課期間,若是於無預先告知的情況下缺席,視為曠課,恕不退費,亦不補課。 |
| 7. 請假事宜:請假以一個月為單位。請假方式(1)家長於現場親自填寫請假單。(2)家長親自打電話請假。皆以請假當日為請假起始日,恕無法事後補請假。 |
| 8.遇特殊狀況,不可抗拒之外力,如天災、人禍、颱風(依人事行政局發布為準),該課程即可順延一次。 |
| 9. 學員有遵守現場公告之場地管理規章之義務。 |
| 10. 學員權益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讓或移作他人使用。學員證不得出借或供他人使用。一經查證,乙方有權取消甲方之學員權益。 |
| 11. 不得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進入中心內,並請勿攜帶貴重物品至中心。 |
| 12. 學員於每次使用設備時,暫時擺置之隨身攜帶衣服與物品,應於每次使用設備完畢後即行攜離。未攜離之物,經一個月之招領,仍未取回者,視為廢棄物,由中心任意處置。 |
| 13. 所有進入溜冰場的顧客需自行承擔風險。於任何情況下對顧客任何有形財務方面的損失或損毀,或不論任何原因(因管理層或其職員的疏忽而造成則除外)導致任何顧客或第三方死亡或受傷,本公司的所有人及管理層均無須承擔任何合約的、侵權行為的或其他方面的責任。由於溜冰者(學員本身)或另一位溜冰者(學員)的失誤有可能導致意外發生,於進入溜冰場進行溜冰前,溜冰者必須明白該等意外風險,須由購買人自行承擔或由未成年溜冰者(學員)的家長/合法監護人承擔。 |
| 14. 有關退費規定,按中華民國補習教育法,凡上課時數未達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,其學費退二分之一;若達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予退費。(上述退費金額計算皆以學費總額依上述比例計算後扣除裝備、贈品售價之方式計算) |
| 15. 在教學場內不得有賭博、喝酒、吸煙、吃檳榔、喧嘩、口出穢言或其他不當或足以影響其他學員權益之行為。參與中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時亦同。 |
| 16. 應適當使用中心之各項設備,並斟酌個人健康狀況,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,不做不當之運動或參與其體力無法負荷之活動。 |
17. 本中心有權視學員數量與教學品質而更改學員上課時段與上課時間,並於14天前通知學員。 |
| 18. 學員若對老師上課事宜與學員權益有任何建議,請與本公司聯絡。 |
| 19. 其他未盡事項,以本公司現場公佈之學員權益與學員管理規章為依據。 |
|